为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签署责任承诺书,履行承诺责任。
《通知》强调,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是否按要求签署。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所有建设工程的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人员按要求办理承诺手续。建设工程的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等八方责任主体,其中,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通知》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均需签订承诺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交付使用后在设计使用年限期内出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责任单位发生单位解散、转让、合并与分立或质量责任人员工作调动或退休的,应依据质量事故(问题)调查报告和《承诺书》质量承诺信息记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通知》从2020年4月3日起开始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自行废止。《通知》发布之前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可执行原规定。